你公司董事长李植仲、首席财政官陈龙,未能勤勉尽责,对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,违背了
根据《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、李植仲、陈龙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当认真吸取这次的经验,自觉加强有关规则法律法规学习,依法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,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